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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繳說明

PDA停車單繳費說明
停車費繳費規定:
一、 臺南市路邊停車繳費期限為停車次日起20天(當日22時止)為繳款期限,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天,以停車通知單上之所填寫之繳款期限為準。路邊停車小客車、小貨車每小時為20元,大型車輛加倍計收。停車收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,收費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22時止。
二、 停車單繳費期限內、逾期停車費查詢、繳費通知單遺失或條碼無法判讀時,請於停車次日起至全國各地超商門市:7-11「ibon便利生活站」、全家「FamiPort」、萊爾富「Life-ET」、OK超商「OK˙go」查詢補單後持單至門市櫃檯繳費,亦可至本中心服務台憑車號查詢繳費;若已逾期亦可於上揭超商多媒體機查詢列印後繳納。
三、 繳費通知單應善盡保管責任,不得折疊、毀損、污損,以免造成碼無法讀取,繳費通知單請妥善保管,切勿遺失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
四、 繳費時請索取收據憑證,並保留六個月以維護您的權益,申訴時務必檢附代收業者所開立收據憑證 。
五、 如逾20日未繳交停車費或遺失繳費通知單未查詢繳納,視同不依規定繳費欠費追繳之依照「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」加收工本費 並於隔月以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,如逾期再不繳納,並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56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舉發,處罰新台幣300元罰鍰,欠費追繳之。
六、 本市公有停車場不負車輛保管責任。